老板欠薪不给,我咋被迫离职拿到补偿?
哎,说起这老板拖欠工资的事儿,真是能把人急死!辛辛苦苦干活,就盼着发薪日那点盼头,结果左等右等,老板要么装聋作哑,要么就说再等等,这一等可能就是十天半个月,甚至好几个月,这时候,咱们打工人心里肯定憋屈...
说起打工,谁不是为了那点碎银几两,养家糊口呢?可要是遇上那无良老板,工资左等右等就是不到账,那真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手头紧,心里慌,工作也没心思干,这日子简直没法过!
这时候,很多人可能会一拍桌子:“老子不干了!” 但别急,就这么裸辞,你可能就亏大了!今天咱就好好说说,老板拖欠工资,咱们怎么“被迫离职”,才能既潇洒走人,又能拿回属于自己的血汗钱,甚至还能拿到一笔经济补偿。

啥情况才算“被迫离职”?
可不是老板稍微晚点发工资,你就能说“我被迫离职”了,法律上的“被迫离职”是有严格规定的,根据咱们国家的《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未及时足额支付”,通常指的是老板无正当理由拖欠工资,或者克扣工资的情况,偶尔因为财务流程稍微延迟几天,一般不算,但如果是长期拖欠,或者明确说不给了,那性质就变了。
“被迫离职”具体咋操作呢?
第一步:收集证据!证据!证据!(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第二步:书面通知是关键!
第三步:通知送到了才算数!
第四步:离职后,别忘了要补偿!
注意啦!这些坑千万别踩!
建议参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自治区、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小编总结:
老板拖欠工资确实让人糟心,但咱们不能光生气,得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被迫离职”不是一拍屁股走人那么简单,它是一个有法律依据、有特定流程的维权行为,核心就是:欠薪事实要清楚,书面通知要规范,证据链条要完整,最终目的是拿回工资和争取应得的经济补偿。
咱们打工赚钱,天经地义,合法权益不容侵犯!遇到这种事,别慌,别忍,更别傻傻地“裸辞”,按规矩来,有理有据地把属于自己的东西拿回来!希望今天的分享能帮到有需要的朋友,祝大家都能顺利拿到血汗钱,工作顺心!
老板欠薪不给,我咋被迫离职还能拿补偿?,本文为公平法务网原创,未经授权禁止转载,个案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制定方案。说起打工,谁不是为了那点碎银几两,养家糊口呢?可要是遇上那无良老板,工资左等右等就是不到账,那真是叫天天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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