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欠薪还被逼走?这种情况能拿到赔偿吗?

普法百科1分钟前1

嘿,朋友们,今天咱们来聊个挺让人闹心的事儿,你有没有遇到过,或者听说过这样的情况:老板不仅拖着工资不给,还变着法子让你待不下去,逼着你自己辞职?这可不是简单的“辞职”,这叫“被迫离职”,听着就一肚子委屈,对吧?

咱们出来打工,图个啥?不就是想安安分分干活,按月拿到自己应得的辛苦钱嘛,可偏偏就有些黑心老板,揣着明白装糊涂,恶意拖欠工资,一开始可能还跟你打太极,说“过两天就发”,结果这“两天”能拖成俩月、半年,你去要吧,他可能还会给你脸色看,甚至给你穿小鞋,比如故意调岗、降薪,或者给你安排根本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让你觉得这班是一天也上不下去了。

被欠薪还被逼走?这种情况能拿到赔偿吗?

这时候,很多人可能就忍无可忍,一气之下说“老子不干了!”然后摔门而去,但你知道吗?如果仅仅是自己“主动辞职”,那之前被拖欠的工资可能还好要(虽然也费劲),但想让老板给你点额外的补偿,那可就难了。

重点来了!如果你的离职,是因为老板恶意拖欠工资这种违法行为,把你“逼”走的,那性质就完全不一样了!这在法律上,叫做“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咱们老百姓常说的“被迫离职”。

这种情况下,你不仅可以理直气壮地要回被拖欠的工资,还可以要求老板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你没听错,赔偿”!

那怎么才算“恶意拖欠工资”呢?简单说,就是老板明明有钱,或者没有正当理由,就是拖着不给你发工资,公司正常运营,其他同事都发了,就你没发,或者大家都没发,但老板却开豪车、住豪宅,这就很可能构成“恶意”了。

而“被迫离职”呢,就是因为老板存在这种恶意拖欠工资的行为,或者其他法定的违法情形(比如没给你交社保、克扣工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等),导致你实在没办法继续在那儿工作了,不得不提出离职。

核心思想就是:不是我不想干,是你老板太过分,把我逼走的!

那遇到这种糟心事,具体该怎么办呢?

千万别冲动!就算再生气,也别啥都不管就走人。收集证据!收集证据!收集证据!重要的事情说三遍!你得证明老板确实欠你工资,而且是恶意拖欠,劳动合同、工资条、银行流水(能证明之前发薪记录)、考勤记录、你和老板催薪的聊天记录、邮件往来,甚至是同事的证言(如果愿意的话),如果老板有口头威胁或者变相逼迫你离职的行为,能录音录像当然最好,但要注意方式方法,别侵犯人家隐私。你得正式“通知”老板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明确说明理由:就是因为你“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这是法律术语,就是欠薪的意思),这个通知最好是书面的,比如发邮件、微信(保留好记录),或者寄挂号信、快递(保留好回执),总之得证明老板收到了,千万别只是口头说一下。

把这些都做好了,你就可以拿着这些证据,去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老板:

  1. 支付拖欠你的全部工资。
  2. 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个经济补偿金怎么算?一般是按你在这个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咱们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遇到这种恶意欠薪还逼人走的老板,千万别认怂,也别觉得“胳膊拧不过大腿”,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血汗钱,这是你应有的权利!


建议参考:

  1. 及时行动,保留证据是王道:从老板第一次拖欠工资开始,就要有意识地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银行流水、工资条)、考勤记录、与用人单位负责人的沟通记录(微信、短信、邮件等)、用人单位关于拖欠工资的书面承诺(如有)等。
  2. 明确“被迫离职”的理由:在向用人单位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时,务必清晰、明确地注明是因为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法定情形,而非个人原因,书面通知是关键,口头通知难以举证。
  3. 协商不成,果断仲裁:如果与用人单位协商无果,应及时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时效一般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4. 可寻求专业帮助:如果对法律程序不熟悉,或者涉及金额较大、案情复杂,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或者咨询专业的劳动法律师,获取法律帮助。

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小编总结:

遭遇恶意拖欠工资并因此被迫离职,绝对不是劳动者的错,更不是只能吃哑巴亏,法律明确站在咱们劳动者这边,赋予了我们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权利,关键在于,你要勇敢站出来,并且手里要有“料”——也就是充分的证据,平时多留个心眼,遇到不公别退缩,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那些想占便宜的老板知道,咱们劳动者的权益,不容侵犯!咱不怕事,但也绝不惹事,该是咱的,一分都不能少!

被欠薪还被逼走?这种情况能拿到赔偿吗?,本文为公平法务网原创,未经授权禁止转载,个案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制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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