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欠薪不给,我被迫辞职,这告知函咋写才管用?
嘿,朋友们,今天咱们来聊个糟心但可能不少人会遇到的事儿——老板拖欠工资,这辛辛苦苦上班,盼着发薪日能拿回血汗钱,结果左等右等,老板就是不给,那心里叫一个堵得慌!这时候,有些朋友可能就不想干了,觉得这样...
辛辛苦苦上班,就盼着发工资那一天,可要是遇上公司老板迟迟不发薪,那真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手头紧,生活压力大,这班是没法安心上了,这时候,很多朋友可能会想:“我能不能不干了?还能不能要点补偿?”答案是:能!这就涉及到“被迫离职”和那封关键的“被迫离职函”了。
啥是“被迫离职函”?它有啥用?

简单说,就是因为公司存在一些严重损害咱们劳动者权益的行为(比如最常见的拖欠工资),咱们实在没办法继续干下去了,书面通知公司“我不干了,原因就是你们没发工资!”。
这封函的作用可大了去了:
这函咋写才“硬核”?关键要素看这里!
别以为随便写几句“公司欠我钱,我不干了”就行,那可能没啥法律效力,这函得写得“有理有据有节”。
写这函有啥要特别注意的?
函写好了,咋送才保险?
这封函是你维权的重要一步,一定要认真对待!别一时冲动裸辞,啥证据都没留,到时候想要补偿就难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遇到公司拖欠工资,咱们劳动者千万别慌,也别一味忍让。“被迫离职函”是咱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武器,它不仅能帮我们顺利解除劳动关系,更能成为我们索要拖欠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的关键证据。
写函的时候,事实清楚、依据明确、语气坚定、留存证据”这十六字真言,把该写的都写明白,该留的证据都留好,然后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权,毕竟,咱们的血汗钱,一分都不能少!如果过程中觉得复杂,也可以咨询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或者专业的律师,他们会给你更具体的指导,希望大家都能顺利拿到自己应得的报酬!
公司欠工资,我想被迫离职,这函咋写才管用?,本文为公平法务网原创,未经授权禁止转载,个案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制定方案。辛辛苦苦上班,就盼着发工资那一天,可要是遇上公司老板迟迟不发薪,那真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手头紧,生活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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