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打工,老板欠薪跑了?我被迫离职能拿到补偿吗?
嗨,各位在深圳奋斗的朋友们,咱们出来打工,图个啥?不就是想安安分分干活,按月拿到辛苦钱,对吧?可偏偏就有些老板,揣着明白装糊涂,工资拖着不给,真是能把人急死、气死!这时候,很多朋友可能就不想干了,觉得...
嘿,朋友们,今天咱们来聊个扎心但又不得不面对的话题——老板拖欠工资,咱们打工人被迫离职,到底能不能拿到说法,能不能拿到应得的补偿?
说起欠薪,真是一把辛酸泪,辛辛苦苦一个月,就盼着发工资那天能给家里交个差,能还个房贷车贷,能给自己买点好吃的,结果呢?老板一句“资金周转不开”、“再等等”,就把咱们晾在那儿了,一次两次还行,次数多了,谁受得了?生活都成问题了!这时候,很多人就会萌生退意:这破班,谁爱上谁上!
走归走,咱们的血汗钱不能白流啊!“被迫离职”可不是一拍屁股走人那么简单,这里面可有讲究,弄好了,除了被拖欠的工资,咱们还能拿到一笔经济补偿金!
那啥叫“被迫离职”呢?说白了,就是不是咱们自己想走,是老板的行为把咱们逼得没办法,不得不走,法律上,这叫“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过错解除劳动合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也就是咱们说的欠薪,就是非常典型的一种“过错”。
如果老板真的拖欠你工资了,你不想干了,千万别傻乎乎地写个“个人原因离职”就走了!那样的话,经济补偿金可就跟你无缘了。
那“被迫离职”具体能拿到啥呢?
那具体该怎么做呢?
建议参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小编总结:
老板拖欠工资,咱们打工人千万别自认倒霉,更不能稀里糊涂地就走了。“被迫离职”是法律赋予咱们的权利,用好这个权利,不仅能拿回属于自己的血汗钱,还能争取到应得的经济补偿。关键在于证据要足,通知要到位,维权要及时,咱们挣的每一分钱都是辛苦钱,合法权益一定要坚决维护!遇到这种糟心事,保持理智,拿起法律武器,别让黑心老板得逞!
老板欠薪跑路?我被迫离职能拿到补偿吗?,本文为公平法务网原创,未经授权禁止转载,个案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制定方案。嘿,朋友们,今天咱们来聊个扎心但又不得不面对的话题——老板拖欠工资,咱们打工人被迫离职,到底能不能拿到说法,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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