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薪,我能炒了老板还拿补偿吗?聊聊被迫离职那些事儿
大伙儿辛辛苦苦上班,图个啥?不就图个按时足额拿到工资,养家糊口,安安稳稳过日子嘛!可偏偏有些公司,就喜欢揣着明白装糊涂,工资一拖再拖,今天说明天,明天说下周,下周又说“快了快了”,这一拖,可能就是几个月,这时候,咱们打工人心里肯定憋屈:活儿我干了,凭啥不给钱?
遇到这种糟心事,除了吐槽和焦虑,咱们更得想想怎么办。很多人可能会想,“算了,惹不起躲得起,我辞职还不行吗?” 但你知道吗?如果是因为公司拖欠工资,你“被迫”离职,可不是简单的“辞职”那么简单,这里面可能还牵扯到一笔经济补偿金!
没错,你没听错!不是你主动巴结老板,是老板先“对不起”你,你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才走的,这种“被迫离职”,法律是站在咱们打工人这边的。
啥叫“被迫离职”呢?简单说,就是用人单位存在一些“骚操作”,比如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等等,因为这些原因,导致劳动者实在没办法继续干下去了,不得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咱们今天重点说的就是“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这一条。
老板拖欠工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典型表现。这时候,你不想干了,不是“我不干了”,而是“因为你不给我钱,所以我不干了”,这两种说法,在法律上的后果可是天差地别的!
如果只是简单写个“个人原因”离职,那对不起,啥补偿都没有,老板可能还偷着乐呢。但如果你是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那性质就完全不同了,这时候,你不仅可以理直气壮地走人,还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公司支付N倍的经济补偿金(N就是你在这家公司的工作年限,满一年算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算半个月工资)。
这可不是空穴来风,法律给咱们撑腰呢!当你决定因为欠薪而不干了,千万不要一时冲动就提交个简单的辞职报告。
那具体该怎么做呢?
也是最重要的,收集证据!收集证据!收集证据!重要的事情说三遍,劳动合同、工资条、银行流水、考勤记录、跟老板或HR催薪的聊天记录(微信、QQ、邮件都行,最好能体现出对方承认欠薪的事实)、公司发布的任何关于延迟发薪的通知等等,只要能证明你在这家公司工作,以及公司确实欠了你多少钱工资,这些都得好好留着。
写一份规范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这玩意儿可不是随便写写的,得把“姿势”摆对。
通知书里一定要写清楚这几点:
- 你的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在公司的哪个部门、什么职位。
- 公司的基本信息:全称(一定要准确,别写错字)、地址。
- 核心理由:明确指出“因贵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本人X年X月至X年X月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XXXX元(具体金额可以写个大概,以实际核算为准,但要有这个数),严重侵害了本人的合法权益。”
- 你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人现通知贵公司: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
- 你的要求:“请贵公司在X日内(比如3日内或5日内,给个合理期限)结清本人所有拖欠工资,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向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人民币XXXX元(这个金额可以根据你的工作年限和月工资预估一下)。”
- 落款:你的签名和日期。
这份通知书怎么给公司呢?最好是书面形式,并且能证明公司收到了,直接当面交给HR或老板,并让他们签收(注明签收日期);如果不方便当面给,就用EMS邮寄,邮寄单上一定要写清楚“XXX(你的名字)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保留好快递底单和签收记录,千万别只发个微信或邮件就完事了,万一对方耍赖说没收到,你还得费劲证明。
提交完通知书,理论上你就可以不用去上班了,但具体还是要看你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通知书里怎么写的。
给“被迫离职”小伙伴的几点建议参考:
- 保持冷静,理性沟通先行:在决定“被迫离职”前,如果能和公司好好沟通,争取把工资要回来,那是最好的,但沟通时要注意方式方法,别吵别闹,必要时可以录音(注意当地法律关于录音合法性的规定)。
- “被迫离职”是手段不是目的:咱们的目的是拿回属于自己的工资和应得的补偿,别为了“出口气”而忽略了核心利益。
- 证据意识要“爆棚”:还是那句话,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从你发现公司可能欠薪开始,就要有意识地收集和保存所有相关证据。
- 离职通知要“规范”:模板可以参考,但具体内容一定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填写,特别是欠薪的时间段、金额,以及引用的法律条文,务必准确。
- 咨询专业人士:如果公司耍赖,或者你对法律程序不太懂,别犹豫,赶紧找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咨询,或者找个靠谱的律师问问,劳动仲裁是免费的,别因为怕麻烦或者觉得“告不赢”就放弃了自己的权利。
- 好聚好散?看情况!如果公司态度恶劣,拒不支付,那就没必要客气,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相关法条链接(敲黑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自治区、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工资,是咱们打工人用汗水换来的“血汗钱”,按时足额拿到手,是天经地义的权利。当公司恶意拖欠工资,咱们不能一味忍让,更不能傻乎乎地“裸辞”走人。“被迫离职”是法律赋予咱们的有力武器,它不仅能让你体面地离开,还能帮你争取到应有的经济补偿。
维权之路可能会有点波折,但只要咱们证据在手,程序走对,态度坚决,就没有讨不回的公道!希望这篇文章能帮到那些正在经历或可能经历欠薪困扰的朋友们,如果觉得有用,别忘了分享给身边有需要的人哦!咱们打工人,要团结起来,共同抵制欠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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