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欠薪不给,我咋被迫离职还能拿补偿?
说起打工,谁不是为了那点碎银几两,养家糊口呢?可要是遇上那无良老板,工资左等右等就是不到账,那真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手头紧,心里慌,工作也没心思干,这日子简直没法过! 这时候,很多人可能会一拍...
最近后台有不少朋友问,说老板一直拖着工资不给,问我该咋办,唉,碰到这种事儿,确实让人闹心,辛辛苦苦干活,就盼着发薪日那点念想,结果老板一句话“再等等”,一等就没了下文,这时候,很多朋友就想,算了,惹不起躲得起,我辞职还不行吗?但辞职也得分咋辞,稀里糊涂走了,不仅窝囊,可能还少拿不少钱,今天咱就聊聊,要是因为老板拖欠工资,咱不想干了,这“被迫离职书”到底该咋写,才能既体面离开,又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咱得明白一个理儿:因为公司拖欠工资而辞职,跟咱平常说的“世界那么大,我想去看看”那种主动辞职,完全不是一码事儿!这种因为公司有错在先,导致咱不得不走的情况,法律上叫“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是有讲究的,而且咱还能跟公司要一笔经济补偿金,这钱可不能白白放弃了!

这封“拖欠工资被迫离职书”到底该咋写呢?别着急,我给您捋捋清楚。
一封合格的被迫离职书,得有这几样“硬菜”:
敲黑板,几个关键点您可千万记牢了:
建议参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小编总结:
工资是咱劳动者的血汗钱,老板拖欠工资就是不对!当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不能忍气吞声,也不能意气用事。一封规范的“被迫离职书”,不仅是咱体面离开的“通行证”,更是咱依法维权、索要欠薪和经济补偿的“敲门砖”。有理有据,才能腰杆挺直,希望大家都能顺利拿到自己应得的报酬,找到更好的工作!如果您觉得这篇文章有用,欢迎转发给有需要的朋友。
老板欠薪不给,我咋体面走人还能维权?,本文为公平法务网原创,未经授权禁止转载,个案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制定方案。最近后台有不少朋友问,说老板一直拖着工资不给,问我该咋办,唉,碰到这种事儿,确实让人闹心,辛辛苦苦干活,就盼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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