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欠薪不给,我能直接走人吗?被迫离职通知书咋写才管用?
哎,说起打工赚钱这事儿,最怕的就是啥?活儿干了,钱却迟迟拿不到手!老板今天拖明天,明天拖后天,遇上这种“老赖”老板,真是能把人急出一肚子火,那咱们劳动者就只能干等着,或者忍无可忍直接拍屁股走人吗?当然...
最近后台收到不少朋友的私信,说老板已经好几个月没发工资了,日子过得紧巴巴,想辞职吧,又觉得就这么走了太亏,毕竟血汗钱还没拿到手,这时候,很多人会想到“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但具体怎么操作,尤其是那个关键的“被迫解除通知书”到底该咋写,才能既解气又能帮咱们拿回属于自己的钱呢?今天咱就好好聊聊这个事儿。
咱得明白,“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不是普通的辞职信,它是员工在用人单位存在法定过错(比如拖欠工资、不缴社保等)的情况下,依据法律规定,通知单位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一种法律行为,目的是啥?不仅仅是辞职走人,更重要的是以此为依据,要求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合法权益,这玩意儿可不是随便写写就行,得有章法!
这份“被迫解除通知书”到底应该包含哪些内容,才能真正帮到咱们呢?别着急,下面就给大伙儿捋捋清楚:
通知书的“脸面”——写给谁,谁写的?
通知书的“心脏”——为啥要解除?
这部分是核心中的核心,必须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通知书的“灵魂”——我的要求是啥?
咱写这个通知,不是为了单纯发泄情绪,是为了维护权益,明确提出自己的要求非常重要!
通知书的“尾巴”——后续怎么办?
落款
重要提示,敲黑板!!!
建议参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自治区、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小编总结:
遇到老板拖欠工资,咱劳动者千万别慌,也别忍气吞声!“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咱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写的时候,一定要把事实写清楚、诉求列明白、法律依据找准确、证据保留好、送达方式要稳妥,咱们是有理有据地维权,不是无理取闹,如果公司收到通知书后还是拒不支付,那下一步就可以拿着这些证据去申请劳动仲裁了,希望大家都能顺利拿回自己的血汗钱,讨回公道!劳动维权路可能有点曲折,但请相信,法律是站在咱们这边的!
老板欠薪不给?被迫解除通知书咋写才管用?,本文为公平法务网原创,未经授权禁止转载,个案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制定方案。最近后台收到不少朋友的私信,说老板已经好几个月没发工资了,日子过得紧巴巴,想辞职吧,又觉得就这么走了太亏,毕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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