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和程序有什么
法律解析: 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包括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程序上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员方案等。 经济性裁员的条件:依据...
用人单位在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转产等情况且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员、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当企业出现破产原因或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时,依据《企业破产法》进入重整程序。在重整过程中,为了使企业摆脱困境,恢复生机,可能需要对企业的人员进行调整,此时用人单位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面临困境,如市场需求大幅下降、订单减少、资金链紧张等,导致企业无法正常维持现有的生产经营规模和人员配置。当这种困难达到严重程度时,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裁员来降低成本,度过难关。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企业为了适应市场变化,可能会进行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在这个过程中,企业可能会与员工变更劳动合同,但如果变更后仍然存在人员冗余的情况,用人单位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涵盖了除上述三种情形之外的其他客观经济情况变化。例如,国家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企业的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使得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法律解析: 用人单位在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转产等情况且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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