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裁员赔偿金n+1怎么算

普法百科2小时前1
法律解析:

“N + 1”赔偿中的“N”指的是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对应的经济补偿,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1”指的是代通知金,即用人单位在没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首先明确“N”的计算方式。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来确定。比如,劳动者在某公司工作了 3 年,那么“N”就是 3。若工作了 3 年 7 个月,由于 7 个月超过了 6 个月,按照规定应按一年计算,此时“N”就是 4。要是工作了 2 年 3 个月,3 个月不满 6 个月,“N”则是 2.5。

这里所提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平均工资时,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如果劳动者的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而“1”即代通知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当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时,就需要支付这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例如,小李在公司工作了 4 年 8 个月,月平均工资为 8000 元,公司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与小李解除劳动合同且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那么公司应支付给小李的金“N + 1”为(4 + 1)× 8000 + 8000 = 48000 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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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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