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总拖着不给,我被迫辞职,能要补偿吗?
嘿,朋友们,今天咱们来聊个扎心但又特现实的话题——工资,辛辛苦苦上班,就盼着发工资那一天,结果呢?公司一句“资金周转不开”,工资就一拖再拖,一次两次还行,要是长期这么干,谁受得了啊?这时候,很多人心里...
大伙儿好啊,今天咱们来聊个挺让人闹心的事儿——工资被拖欠,辛辛苦苦上班,就指望着那点工资过日子呢,结果老板一拖再拖,房租、房贷、娃的奶粉钱……哪一样都等不起,这时候,很多朋友可能就不想干了,想辞职走人,但这辞职报告可不能随便写,尤其是因为“老板不给钱”才走的,写不好可能连应得的补偿都拿不到!
那到底啥是“被迫辞职”呢?简单说,就是不是咱心甘情愿想走,是公司那边出了幺蛾子,比如欠工资、不缴社保这些,把咱逼得没办法了,才不得不辞职,这种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咱不仅能走,说不定还能跟公司要一笔经济补偿金呢!
这份“被迫辞职报告”就特别关键,它不光是告诉公司“我不干了”,更是咱以后可能维权的重要证据,那这报告里得写点啥呢?
记住啊,这份报告一定要用书面形式写,最好打印出来手写签名,交的时候,千万别口头说一声就完了,最好能让公司签收,或者用快递寄过去,快递单上一定要写清楚是“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保留好底单和签收记录,这都是证据!
建议参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小编总结:
被拖欠工资确实是件让人窝火的事儿,但咱不能光生气,得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一份写得明明白白、有理有据的“被迫辞职报告”,不仅是咱们体面离开的证明,更是后续维权、索要欠薪和经济补偿的重要筹码。咱劳动者挣的每一分钱都是血汗钱,理应得到尊重和及时支付。如果公司真的不讲理,咱也别怕,收集好证据,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今天的分享能帮到有需要的朋友,也祝愿大家都能遇到靠谱的老板,工作顺利,钱袋鼓鼓!
工资总拖着不给,被迫辞职报告咋写?能不能拿到补偿?,本文为公平法务网原创,未经授权禁止转载,个案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制定方案。大伙儿好啊,今天咱们来聊个挺让人闹心的事儿——工资被拖欠,辛辛苦苦上班,就指望着那点工资过日子呢,结果老板一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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