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营困难就可以欠工资?我被迫离职能维权吗?

普法百科2分钟前1

最近后台收到不少朋友的私信,说自己公司因为各种原因“经营困难”,然后就开始变着法子拖欠工资,少则一两个月,多则半年甚至更久,眼瞅着生活都成问题,想辞职吧,又觉得就这么走了太亏;不辞职吧,这工资遥遥无期。这种因为公司拖欠工资而“被迫离职”的情况,到底能不能维权?能不能拿到补偿呢?

律师就来给大家伙儿好好掰扯掰扯这个事儿。

公司经营困难就可以欠工资?我被迫离职能维权吗?

咱们得明确一点:公司经营困难,绝对不是拖欠员工工资的“免罪金牌”!工资是咱们劳动者付出辛勤劳动应得的报酬,是养家糊口的根本。《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这是法律赋予咱们的权利,也是公司必须履行的义务,跟公司经营状况好不好,没有必然的免责关系。

有些公司老板会说:“公司现在没钱,大家共渡难关嘛!”共渡难关可以,但不能只让员工单方面“渡”,老板自己吃香喝辣,员工勒紧裤腰带。如果公司真的遇到暂时的经营困难,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和员工坦诚沟通,争取员工的理解,比如协商缓发、分期支付,并且给出明确的时间表和保障措施,而不是一声不吭就停发、少发工资。

如果公司长期拖欠工资,员工实在撑不下去了,选择“被迫离职”,能拿到补偿吗?

答案是:能!而且必须能!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紧接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又明确了,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只要公司确实存在拖欠工资的行为,咱们员工因为这个原因提出离职,就不是“主动辞职”,而是“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公司是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这个经济补偿金怎么算呢?一般是按照咱们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果你正遭遇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拖欠工资,并且已经下定决心要离开,千万不要傻乎乎地写个“个人原因”就辞职了!一定要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保留好相关证据,这样才能顺理成章地拿到经济补偿金。

建议参考:

  1. 保留证据是关键!这一点怎么强调都不为过。
    • 劳动合同、工资条、银行流水(证明应发工资和实发工资,以及拖欠情况)。
    • 考勤记录(证明你正常上班)。
    • 公司关于拖欠工资的通知、会议纪要、与老板或HR的沟通记录(微信、邮件、录音等,证明公司承认拖欠或有拖欠事实)。
  2. 主动沟通,书面催讨。在离职前,可以尝试与公司负责人进行书面沟通(比如发送正式的邮件或函件),明确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并保留好沟通记录,这既能证明你曾努力协商,也能进一步固定公司拖欠工资的证据。
  3. “被迫离职”的正确姿势。辞职报告(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理由一定要写清楚、写准确:“因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现通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这个通知书最好通过EMS等可追溯的方式送达公司,并保留好快递底单和送达凭证。
  4. 协商不成,果断维权。如果公司还是拒不支付拖欠工资和经济补偿,那就果断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结果出来后,如果公司不履行,还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劳动仲裁现在流程也比较简化,大家不用太害怕。

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小编总结:

公司经营困难不能成为拖欠工资的借口,员工因此“被迫离职”是完全可以依法要求经济补偿的。咱们出来打工,图的就是一份稳定的收入,遇到不公,千万别忍气吞声,要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留好证据,按照法律程序走,属于你的,一分都不能少!希望今天的分享能帮到正在经历或可能遇到这种情况的朋友们,祝大家都能顺利拿到自己应得的报酬!

公司经营困难就可以欠工资?我被迫离职能维权吗?,本文为公平法务网原创,未经授权禁止转载,个案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制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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