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拖欠,不想干了!被迫离职到底要等几天?
唉,说起这工资拖欠的事儿,真是能把人逼疯!活儿干了,汗流了,到了发薪日,钱包却还是瘪的,一次两次可能还能忍忍,要是长期这么搞,谁受得了啊?这时候,很多朋友就会萌生退意:“这破班,谁爱上谁上!我不干了还...
辛辛苦苦上班,就盼着发工资那一天,可要是遇上老板拖欠工资,那心情真是五味杂陈,火冒三丈又有点手足无措,很多朋友会想:“他欠我工资,我是不是可以直接不干了,这叫‘被迫离职’对吧?” 话是这么说,但这“被迫离职”可不是一拍脑门就能干的事儿,尤其是“到底得等几天”这个问题,这里面可有不少门道。
咱们得明白,啥叫“被迫离职”?在法律上,这叫“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简单说,就是因为老板一方存在过错,比如没及时足额发工资、没交社保、没提供劳动条件等等,把员工给“逼”得没办法了,员工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员工不仅不用承担啥责任,还能跟老板要一笔经济补偿金,这可是实打实的好处。
回到核心问题:工资拖欠多久,我们才能名正言顺地“被迫离职”呢?
很多人以为,只要过了发薪日没拿到钱,第二天就能拍屁股走人,没那么简单!
法律并没有规定一个“一刀切”的具体天数。这主要是考虑到现实情况复杂,每家公司的发薪日、遇到的困难可能都不一样,有的公司约定每月5号发工资,结果遇到周末,顺延到6号或7号,这就不算拖欠。
那到底该“等”多久呢?
重点来了!关键在于“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这个“未及时”怎么判断。
在实务中,通常的理解和操作是这样的:
啥意思呢?就是说,当单位拖欠工资后,你不能一声不吭直接就说“我被迫离职了”,比较稳妥和符合法律精神的做法是:
这个“合理的期限”一般多久比较合适呢?
法律上没有一个绝对的天数规定,但参考一些地方的司法实践和专家观点,通常认为“30天”是一个比较合理的期限,为什么是30天?因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里有一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一个工资支付周期(通常是一个月)可以作为一个重要的参考。
也就是说,当单位拖欠工资后,你通过书面形式催告单位,给它一个比如10天、15天或者30天的期限,要求它在这个期限内支付,如果过了这个你催告的期限,单位还是没给你发工资,或者明确表示不发了,那这时候,你就可以理直气壮地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向单位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这里有个非常重要的点,一定要记住:“被迫离职”的理由必须是法定的,而且你要能证明单位确实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以及你已经履行了催告义务(如果需要的话)。
“拖欠工资要等几天再被迫离职”,核心不是一个死板的“几天”数字,而是要看你有没有给单位一个合理的支付宽限期,并在宽限期届满后单位仍不支付的情况下,再行使你的“被迫解除权”。这样既能最大限度保护你的合法权益,也能让你的离职行为更具法律依据,减少后续维权的麻烦。
建议参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小编总结:
被拖欠工资,心里肯定不好受,但“被迫离职”是个法律行为,咱们得按规矩来,才能既解气又拿到该有的补偿。别冲动,先沟通,再催告,给个合理期限,最后再依法“say goodbye”。保留好所有证据,比如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沟通记录、催告函等等,这些都是你维权的“武器”,遇到这种事,千万别忍气吞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工资被拖欠,别急着走!到底等几天才能被迫离职?,本文为公平法务网原创,未经授权禁止转载,个案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制定方案。辛辛苦苦上班,就盼着发工资那一天,可要是遇上老板拖欠工资,那心情真是五味杂陈,火冒三丈又有点手足无措,很多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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