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网约车平台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乘坐网约车已经成为越来越多人出行的选择,如果网约车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是否可以要求网约车平台赔偿?下面我们一起看一则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24年6月,齐某驾驶小型轿车(实际用途为网约车)由北向南行驶,与同向正在等待通行的李某、王某驾驶的两辆汽车相撞。经认定,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王某无责任。
齐某所驾驶车辆在Y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200万元,投保车辆使用性质显示为“家庭自用”。事故造成了王某车辆受损,车辆维修费金额为4万余元。事后,王某所投保的T保险公司向法院提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诉讼,要求齐某、Y保险公司、网约车平台公司共同支付其4万余元。
二、审理经过
法院经审理认为,齐某所驾驶的车辆商业保险合同中明确载明投保车辆性质为家庭自用,而齐某改变该车辆使用性质及用途进行网约车运营,且未通知Y保险公司,Y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机动车商业保险金。对于T公司所主张的车辆维修费4万余元应由齐某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作为从事网络预约出租车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明知案涉车辆系非营运车辆但仍将其注册为网约车,亦未审查齐某是否具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资质,客观上增加了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同时也会导致车辆商业三者险拒赔,网约车平台公司对此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齐某赔偿T公司4万余元,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法官提示
道路安全无小事。对于乘客而言,在乘坐网约车出行时要选择正规平台;对于网约车司机而言,利用私家车从事网约车运营工作,一定要投保与车辆性质对应的保险,同时也要具备网约车运营资质;对于网约车运营平台而言,一定要加强对于网约车司机资质的审核,并做好对于网约车安全驾驶的管理职责。
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五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