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是否还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案例11小时前5

因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伤害时,行为人承担行政责任后,仍需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上述两种责任相互独立,行政责任并不能取代民事责任。


因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是否还应承担民事责任?

一、基本案情

2024年8月份的一个早高峰,男子王某在B市地铁某站停靠的列车车厢内,因乘车拥挤与刘某发生争执。争吵之下,王某与刘某发生肢体冲突。刘某当场报警,经地铁警方查证,王某的违法行为符合B市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给予王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当日,刘某因身体不适,前往医院就诊,并就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某进行赔偿。


二、法院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提出疑问,称其已经因此事被警方拘留罚款,为何还要对刘某进行赔偿?法官向其释明:殴打他人的,除根据情节轻重,要承担对应的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外,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经法官耐心明理释法,王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当场向刘某道歉并同意赔偿。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王某赔偿刘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800元。


三、法官提示

遵守公共秩序,维护公共安全,是公民出行的基本准则,殴打他人,不仅造成身体损害,更侵害了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根据其情节轻重,除了依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相关规定,承担对应的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外,还要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可主张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常见项目,如果造成残疾的,还可主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定残后的护理费、伤残鉴定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四、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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