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拖欠工资,强制执行到底有多难?钱能要回来吗?
哎,说起这企业拖欠工资的事儿,真是能把人急死!辛辛苦苦干活,就盼着发工资养家糊口呢,结果老板一句“没钱”就给打发了,协商、投诉、仲裁,一圈下来,好不容易拿到了仲裁裁决书或者法院判决书,以为总算能松口气...
企业拖欠工资,劳动者可要求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工资报酬,还可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若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后仍不支付,需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在劳动法律关系中,企业按时支付工资是其基本义务。当企业出现拖欠工资的情况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此时劳动者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根据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该办法在2017年11月24日已被废止。
现行有效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也就是说,当企业拖欠工资时,劳动者首先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支付。如果企业在限期内支付了工资,那么一般仅需支付拖欠的工资本身。但如果企业逾期仍不支付,就需要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劳动者在维护自身权益时,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以便更好地主张自己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法律解析: 企业拖欠工资,劳动者可要求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工资报酬,还可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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