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招聘20届不交社保,是行业潜规则还是赤裸裸的违法?
最近后台收到一条私信,一位刚毕业的护理专业小姑娘问我:“老师,我去应聘一家私立医院,面试官直接说‘20届的我们不交社保,但每月多补500块’,这操作合理吗?该不该去?” 这事儿可没这么简单,听起来像...
最近遇到几位年轻人咨询,说入职某银行做培训生,对方口头承诺“转正后补缴社保”,但干了几个月,发现工资条扣了钱,社保账户却空空如也,更让人纳闷的是,银行hr还淡定地说:“这是行业常态,培训阶段都不交的。”
听起来是不是有点耳熟?
这其实不是个别现象,不少金融机构以“培训期”、“试用期”、“实习生”等名义,模糊用工性质,规避社保缴纳义务,表面上给你戴一顶“未来金融精英”的帽子,实际上连最基本的社会保障都在“打白条”。
很多银行对外招聘“培训生”时,往往包装得光鲜亮丽——承诺系统培训、轮岗机会、快速晋升通道……但却在合同条款或实际操作中,刻意回避“劳动关系”的明确界定,从而推迟甚至不缴纳社保。
常见话术包括:
而这些说法,绝大多数是站不住脚的。
只要培训生实际接受了银行的管理、从事了银行安排的工作、领取了报酬,就构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依法,用人单位必须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2021年,上海某银行一名培训生小刘因单位未缴社保,导致无法享受医保报销,他在离职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银行补缴社保并支付经济补偿。
银行辩称:
“小刘尚未取得毕业证,属于实习性质,不构成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
法院判决银行补缴社保并向小刘支付2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这个案子说明:
无论你是“培训生”“实习生”还是“试用期员工”,只要你在干活、拿钱、受管理,法律就认定你是劳动者,单位就必须缴社保。
《劳动合同法》第7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社会保险法》第58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劳动合同法》第38条 & 第46条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换句话说:
不交社保 = 违法 + 可能要赔钱。
银行培训生制度本身是为了培养人才,但不该成为规避法定义务的“遮羞布”,如果你正在经历类似情况:
社保不是“福利”,而是法定权利,它关系到你未来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障,甚至是购房、落户资格,别因为“银行光环”就默默接受不公待遇。
你不是“等待转正”的廉价劳动力,而是从入职第一天起就受法律保护的劳动者。
任何时候,都别放弃自己的权益。
本文由作者原创撰写,仅供参考交流,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个案请咨询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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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遇到几位年轻人咨询,说入职某银行做培训生,对方口头承诺“转正后补缴社保”,但干了几个月,发现工资条扣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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