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签合同的兼职是否可以想走就走吗

普法百科21秒前1
法律解析:

没签合同的兼职通常不可以想走就走。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实际上仍可能形成了事实劳务关系,随意离开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不利后果。

从法律层面分析,即使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兼职行为也可能构成事实劳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损失等违约责任。在兼职场景下,虽然没有书面合同,但双方存在口头约定或基于行业惯例等达成的默契,提供劳务者随意离开可能被认定为违约。

从实际影响来看,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兼职人员突然离职可能会影响其正常的业务运营。比如,一家餐厅聘请了兼职服务员,该服务员在没有提前告知的情况下突然不来上班,餐厅可能会面临人手不足,影响服务质量和顾客体验。这可能会使用人单位遭受经济损失或声誉损害,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兼职人员赔偿损失。

从后续权益保障角度,如果兼职人员想走就走,可能会给自己带来不利影响。例如,可能无法顺利拿到应得的报酬。因为用人单位可能会以兼职人员未按约定提供劳务为由,拒绝支付工资或克扣工资。而且,在职业发展中,这种随意离职的行为可能会影响个人的口碑和信誉,不利于今后再次寻找兼职或全职工作。

当然,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严重过错,如不支付劳动报酬、强迫劳动等,兼职人员可以立即终止劳务关系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总之,没签合同的兼职一般不可以想走就走,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与用人单位妥善沟通解决。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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