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带什么材料
申请工伤鉴定需携带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等材料。
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是必不可少的。这是用以证明受伤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因为只有存在这种关系,才符合工伤认定的基本前提。比如工资发放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同事的证人证言等都可以作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也非常重要。诊断证明书能明确伤者的受伤情况、病情程度等信息,是判断是否属于工伤以及工伤严重程度的重要依据。对于职业病患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则是确定病因与工作环境关联的关键文件。
工伤认定申请表需要认真填写。该表格一般可在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官方网站下载,也可以到其办公地点领取。申请表中要如实填写申请人信息、用人单位信息、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可能还需要其他材料。如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