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单位赔偿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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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

工伤单位赔偿标准需根据不同情况确定,主要涉及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项目,赔偿标准与工伤等级、本人工资、当地规定等因素相关。

在停工留薪期内,职工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对于不同伤残等级,单位承担的责任有所不同。如果职工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例如,在某些地区,五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可能为一定月数的本人工资,具体月数根据当地政策而定。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那么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需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这意味着用人单位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伤残津贴等。总之,工伤单位赔偿标准较为复杂,需结合具体的工伤情况和当地政策来准确确定。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条

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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