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用工企业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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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

双重用工企业可能有责任,具体责任需依据实际情况判定。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企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支付工资、经济补偿、连带赔偿等。

双重用工指的是劳动者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是否承担责任要分多种情形来看。

从工资支付和社保缴纳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企业作为用人单位,有义务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企业在双重用工中没有履行这些义务,比如拖欠劳动者工资,或者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那么企业就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可能面临劳动行政部门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支付工资的,还需加付金;未缴纳社保的,可能要补缴社保费用并缴纳滞纳金

关于对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例如,劳动者在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到新单位工作,并且因为在新单位工作而影响了原单位的业务,给原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那么新单位就要和劳动者一起对原单位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工伤认定方面。双重用工中,若劳动者在其中一个单位工作时发生工伤,该单位要按照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承担责任。如果该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那么就要由该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总之,双重用工企业在多种情况下可能需要承担责任,企业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用工行为,以避免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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