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分期逾期1年了,现在想还,还来得及吗?会有啥后果?
哈喽,朋友们!今天咱们来聊个挺严肃但可能不少人都会碰到的事儿——来分期逾期1年了,现在要是想还款,到底还来得及不?会有啥严重的后果不? 毕竟,谁都有手头紧、不小心“翻车”的时候,但逾期这么久,心里肯定...
哎,说起工伤这事儿,真是让人头疼,本来受伤就够难受的了,要是再因为各种原因耽误了后续的鉴定和赔偿,那心里头更是堵得慌,最近就有朋友问我:“律师,我这工伤都过去快两年了,单位也没说给我做鉴定,我自己也稀里糊涂的,现在才想起来,这可怎么办啊?还能补救吗?”
别急,您先别慌,遇到这种情况,首先要做的就是冷静下来,咱们一步步分析,看看问题出在哪儿,还有没有挽回的余地。

工伤发生后,单位有义务在30天内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单位不给申请,咱们自己或者家属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您这都过去2年了,肯定是超过了这个1年的工伤认定申请时限,那超过了是不是就完全没希望了呢?也不能这么绝对。
那到底该怎么办呢?
赶紧自查,为啥拖了这么久?
“工伤认定”是前提,“劳动能力鉴定”是后续!很多朋友会把“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就是咱们常说的“评残”)混为一谈,您得先明白,劳动能力鉴定的前提是已经被认定为工伤了,如果连工伤认定都还没做,那谈何鉴定呢?您现在最最关键的,可能不是直接去想鉴定的事儿,而是先看看工伤认定这一步还有没有办法弥补。
超过1年时限,还能申请工伤认定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哪些情形属于“非自身原因”呢?
如果工伤认定实在没办法了,还有别的路吗?如果经过努力,工伤认定这条路确实走不通了(比如确实是您自己的原因忘记了,超过了时限,也没有上述特殊情况),那是不是就只能自认倒霉了?也不是完全没有。 这种情况下,您可以考虑通过人身损害赔偿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就是说,您可以直接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您的老板或者单位,要求他们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这条路子的诉讼时效是3年,从您受伤之日或者知道/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您这才2年,还在诉讼时效内,走人身损害赔偿,您需要自己举证证明对方有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和工伤认定后的赔偿程序和标准是不一样的。
当务之急,您得:
以案说法
咱们来举个例子,就叫老王吧,老王在一家建筑工地上干活,2年前不小心从脚手架上摔下来,腿骨折了,当时包工头老李把他送到医院,付了医药费,还说“老王你放心养伤,好了回来上班,误工费啥的少不了你的”,老王一想,老板人还行,就没多想,在家养伤养了大半年,后来腿好了,但总觉得不得劲,干点重活就疼,他去找老李要说法,老李开始推脱,说“都过去这么久了,谁知道你这腿是不是后来自己又伤到的?” 老王这才着急,一打听才知道有工伤认定和鉴定这回事,但已经过去2年了。
后来老王找到了我,我了解情况后,发现老王当时和工地没签劳动合同,工资也是现金发放,但好在,老王有几个一起干活的工友愿意给他作证,医院的病历也写得很清楚是“高处坠落致骨折”,我分析,老王这种情况,因为是包工头老李当初承诺“私了”并支付了医药费,导致老王误以为事情已经解决,耽误了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这可能构成“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延误”,我协助老王整理了工友证言、与老李的通话录音(老王后来留了个心眼录的)、医院病历等材料,向社保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并附上了情况说明,经过沟通和补正材料,最终社保局受理了老王的工伤认定申请,认定为工伤,后续,老王也顺利做了劳动能力鉴定,拿到了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这个例子告诉我们,即使过了1年,只要能证明是“非自身原因”导致的延误,还是有希望的,每个案子情况不一样,结果也可能不同,但关键是要去尝试,去争取!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律师总结
工伤2年没做鉴定,情况确实比较复杂,但绝不是“死路一条”。
咱们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遇到问题别慌,别拖,积极行动起来,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希望今天的内容能帮到有需要的朋友,如果您有类似的困惑,也欢迎留言或者私信我,咱们一起想办法!
工伤都过去2年了,还没做鉴定,这可咋整?还来得及吗?,本文为公平法务网原创,未经授权禁止转载,个案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制定方案。哎,说起工伤这事儿,真是让人头疼,本来受伤就够难受的了,要是再因为各种原因耽误了后续的鉴定和赔偿,那心里头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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