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断绝母子关系?别冲动!法律上这事儿没那么简单
你有没有在情绪崩溃的时候,对着至亲大喊过一句:“我跟你再没关系了!”?特别是和父母之间闹得不可开交时,很多人会脱口而出“我要断绝母子关系”——听起来像是彻底解脱,但你知道吗?这句话在法律上,其实是一句...
生活嘛,谁还没个手头紧的时候,找银行或者其他机构借了钱,约定了还款时间,结果因为各种原因,一不小心就逾期了,逾期之后,心里肯定七上八下的,就怕催收电话、短信轰炸,甚至上门“拜访”。
偏偏就有那么一种情况,逾期了好一阵子,催收的电话短信却迟迟没来,银行或者贷款机构那边好像完全“忘了”这回事儿,这时候,你心里是不是会犯嘀咕:“哎?他们是不是不要了?这钱,我是不是就不用还了?”

别急,先把这份“窃喜”或者“侥幸”放一放,作为过来人,我得跟你说句掏心窝子的话: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也很少有“忘了”的债务。这种“未催收”的情况,背后可能没你想的那么简单,甚至可能藏着一些你没意识到的风险和问题。
咱们得琢磨琢磨,为啥会“没催收”呢?
最关键的问题来了:如果逾期后,贷款机构一直没催收,这笔钱是不是就真的不用还了?
很多人会想到“诉讼时效”这个词,没错,法律是规定了诉讼时效的,比如说,一般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如果在这三年内,债权人一直没有向你主张过权利(也就是没有催收过),那么诉讼时效一过,他再去法院起诉你,你就可以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法院就可能不会判你败诉,他就失去了“胜诉权”。
听到这儿,你是不是又有点小激动?先别高兴太早!
千万别把宝押在“对方不催收,诉讼时效过了就没事了”,这种想法太天真,也太冒险。
以案说法:
咱们来个简单的例子,小王三年前向某小贷公司借了5万块钱,约定一年后还,结果到期没还上,小贷公司也一直没联系他催收,小王自己也乐得清静,以为这事儿就过去了。
今年年初,小王突然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那家小贷公司把他告了,要求他还本金加利息,小王懵了,心想都过了三年多了,怎么还来告我?
庭审的时候,小贷公司拿出了一份证据:在小王逾期后的第二年,他们曾通过EMS快递给小王当时留的身份证地址寄过一封催收函,快递单上注明了“催收xx借款”,并且有邮局的妥投证明(虽然小王说自己没收到,可能是搬家了没改地址)。
法院最后认定,这份催收函虽然小王声称没收到,但小贷公司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催收义务,并且有证据证明其发出了催收通知,诉讼时效因此中断并重新计算,小王的债务并没有过诉讼时效,最终判决小王需要偿还这笔借款。
这个例子就告诉我们,“没催收”可能只是你以为的“没催收”,债权人可能已经通过你不知道的方式进行了催收,并留下了证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律师总结:
说到底,“逾期贷款未催收”这事儿,远非表面看起来那么简单。
面对逾期贷款,保持清醒的头脑,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积极面对,才是最明智的选择,别让一笔逾期,影响了你未来的信用和生活,有不懂的,及时咨询专业人士,别自己瞎琢磨,耽误了事儿。
希望今天的分享能帮到有需要的朋友,有什么问题,也欢迎大家一起探讨。
逾期贷款没催收?这事儿没那么简单!钱不用还了?,本文为公平法务网原创,未经授权禁止转载,个案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制定方案。生活嘛,谁还没个手头紧的时候,找银行或者其他机构借了钱,约定了还款时间,结果因为各种原因,一不小心就逾期了,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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