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还未参保发生工伤怎么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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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

员工还未参保发生工伤,赔偿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在劳动关系中,为员工参加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即便员工尚未参保就发生了工伤事故,用人单位也不能免除其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员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应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受伤员工。之后,用人单位需在规定时间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申请。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一旦工伤认定结果为工伤,员工可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这些待遇包括医疗康复待遇,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这里虽未参保,但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还有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若工伤造成伤残,还会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用人单位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的,工伤职工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劳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工伤职工需提供劳动合同、医疗诊断证明、工伤认定决定书等相关证据,以证明工伤事实及自身应享受的待遇。

员工未参保发生工伤,用人单位不能逃避赔偿责任,工伤职工可依法依规获得相应赔偿。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本文来源:https://www.falvc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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