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仲裁和诉讼实行什么
法律解析: 我国对仲裁和诉讼实行或裁或审、一裁终局和两审终审制度。 “或裁或审”是指当事人在解决民商事纠纷时,只能在仲裁和诉讼中选择其一。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
仲裁和诉讼在性质、受理机构、程序、审级制度、裁判依据、公开程度等方面存在区别。
性质不同:仲裁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由民间仲裁机构居中裁决,具有民间性;而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行使审判权的活动,体现了国家的司法权,具有公权性。
受理机构不同:仲裁由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委员会是独立于行政机关的民间组织,各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诉讼则由人民法院负责,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有四级法院体系,上下级法院之间存在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程序不同:仲裁程序相对灵活,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员、仲裁地点、仲裁适用的规则等;诉讼程序则较为严格和规范,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如立案、审理、判决等环节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审级制度不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诉讼一般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裁判依据不同:仲裁在适用法律时,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的法律,并且仲裁员还可以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作出裁决;诉讼则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裁判,法官只能依据法律条文和相关司法解释作出判决。
公开程度不同: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诉讼则以公开审理为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法定情形外,案件的审理和判决都应当公开进行。
执行力度不同:仲裁裁决的执行需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诉讼判决生效后,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的执行措施更为直接和有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三条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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