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怎样选择
一、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怎样选择 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的选择看当事人的意愿,离婚方式如下: 1.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
我国对仲裁和诉讼实行或裁或审、一裁终局和两审终审制度。
“或裁或审”是指当事人在解决民商事纠纷时,只能在仲裁和诉讼中选择其一。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这意味着一旦双方选择了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就排除了法院对该纠纷的管辖权;反之,若选择了向法院,就不能再就同一纠纷申请仲裁。这种制度设计赋予了当事人充分的自主选择权,当事人可以根据纠纷的性质、解决纠纷的效率、保密需求等因素,自由决定采用仲裁还是诉讼来解决争议。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一制度体现了仲裁的高效性特点。仲裁裁决一旦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能够快速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避免了纠纷的久拖不决,节省了当事人的时间和成本。不过,如果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度。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两审终审制度既保障了当事人的上诉权利,让当事人有机会对一审判决进行救济,又避免了诉讼程序的无限拖延,维护了司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五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法律解析: 我国对仲裁和诉讼实行或裁或审、一裁终局和两审终审制度。 “或裁或审”是指当事人在解决民商事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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