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工伤期间工资怎么算

法律解析:

建筑工地工伤期间工资应按照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在建筑工地发生工伤后,工资计算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关于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原工资福利待遇,通常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受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工资的构成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但不包括加班工资。实践中,如果劳动者工资不固定,在计算平均工资时,可能会依据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实际发放的工资来确定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进行计算。

例如,某建筑工人在工地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是8000元,那么在其工伤停工留薪期内,单位每个月就应按照8000元的标准向其支付工资。若单位不按照规定支付工伤期间工资,工伤职工可以通过与单位协商、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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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工伤期间工资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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