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怎么申请工伤认定?单位不配合怎么办?
大家伙儿在工作中,谁也不想出啥意外,但万一真遇上工伤了,可千万别慌,也别觉得“胳膊拧不过大腿”,自己的合法权益该争取还得争取,有些朋友可能会说,申请工伤认定不是单位的事儿吗?没错,单位是有这个义务,但...
大伙儿出来打工,最怕的就是干活儿的时候不小心受伤,一旦受了工伤,那身体遭罪不说,工作、收入都可能受影响,这时候,“工伤认定”就成了关键的一步,它是咱们后续索赔、享受工伤待遇的“通行证”。
但有些朋友可能一开始没太当回事,或者单位那边给拖着、忽悠着,结果错过了规定的时限,这时候才想起来要“补工伤”,心里就犯嘀咕了:“哎呀,王律师,我这都过了好几个月,甚至一年了,还能补认定吗?”还有些朋友更郁闷,自己想去申请工伤认定,结果单位不配合,不给盖章、不提供材料,这又该怎么办呢?

别着急,听王律师给您慢慢说。
咱们得明确一点,“补工伤”这个说法,一般指的是补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咱们国家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如果单位不给咱们办,或者单位压根儿就没打算给咱们办,那咱们职工自己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是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问题来了,如果这1年的时限也错过了,是不是就彻底没希望了呢?
这确实是个难题,但也不是说完全“没救”了,王律师得告诉您,法律规定的时限,主要是为了督促大家及时行使权利,也为了便于调查取证,如果超过了这个时限,社保部门通常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如果您能证明存在正当理由导致延误,您当时伤情特别严重,一直在住院治疗,无法亲自或委托他人办理;或者单位当时承诺会处理,结果一直拖着不办,导致您错过了时限;又或者您有其他客观原因,比如不可抗力(像地震、疫情这种),那么在一些地方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可能会考虑这些特殊情况,要求社保部门受理您的申请,或者通过其他途径来维护您的权益,这“正当理由”可不是随口说说的,得有证据!
再说说单位不配合的情况,这也是很多工友头疼的问题,单位不盖章、不提供劳动合同、工资条,怎么办?
别怕!法律是站在咱们劳动者这边的,根据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单位说不是工伤,那得他们拿出证据来证明!
您自己要做的,就是尽可能收集好您能拿到的证据,
把这些材料准备好,直接提交给当地的社保局工伤认定部门,就算单位不配合,您一样可以申请!社保局会依法进行调查核实的。
万一真遇上工伤,别慌,更别拖!赶紧收集证据,该申请的申请,过了时限也别轻易放弃,看看有没有补救的可能,单位不配合,咱就拿起法律武器,自己去争取!
以案说法
咱们来举个例子,就叫老王吧,老王在一家建筑公司干活,没签劳动合同,工资也是现金发放,有一天,老王在脚手架上作业时,不小心摔了下来,腿部骨折,当时包工头把他送到医院,付了一部分医药费,就说让他先养伤,后面再说,老王一想,都是熟人,就没太催,结果这一养伤就过了大半年,包工头那边再也没提过工伤的事儿,后续的治疗费也不给了。
老王这才着急,找到公司,公司却说:“都过去这么久了,谁知道你是不是自己在家摔的?我们不认!”老王这下傻了眼,自己也不懂法,这可怎么办?
后来老王经人介绍找到了我,我告诉他,虽然过了单位申请的30天,也过了个人申请的1年时限,但他这种情况,可以尝试主张存在“正当理由”,因为他受伤后,单位(包工头代表公司行为)是支付过部分医药费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视为单位当时是认可工伤事实的,老王基于对单位的信任而延误了申请,这可能构成“正当理由”。
我们协助老王收集了他的工牌、几个工友的书面证言(证明他是在工地受伤的)、包工头支付医药费的转账记录(虽然是私人账户,但结合其他证据可以关联)、医院的完整病历,我们先向社保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果然,社保局以超过时限为由不予受理。
我们就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告社保局不作为,并提交了我们收集的上述证据,重点阐述了“正当理由”的观点,法院经过审理,最终采纳了我们的意见,判决社保局应当受理老王的工伤认定申请,社保局后来重新启动了认定程序,最终认定老王的受伤属于工伤,拿到工伤认定决定书后,老王后续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赔偿就都顺理成章了。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即使过了时限,只要有合理的理由和充分的证据,还是有争取的空间的。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律师总结
各位工友,工伤维权,“及时”二字最重要!
身体是革命的本钱,安全是工作的前提,希望大家都平平安安,但万一不幸发生工伤,一定要勇敢、理智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是咱们劳动者最坚实的后盾!
好了,今天就聊到这儿,有啥具体问题,欢迎大家随时咨询,咱们下期再见!
工伤认定过了时限还能补吗?单位不配合怎么办?,本文为公平法务网原创,未经授权禁止转载,个案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制定方案。大伙儿出来打工,最怕的就是干活儿的时候不小心受伤,一旦受了工伤,那身体遭罪不说,工作、收入都可能受影响,这时候...
点击复制推广网址:
下载海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