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过期了怎么办?商家该赔吗?自己吃出问题能维权吗?
打开冰箱,翻出一盒牛奶,一看日期——哎哟,过期三天了!是扔掉还是“眼不见为净”喝下去?超市买的面包刚结完账,走出门发现生产日期标错了,保质期其实昨天就过了,这时候回头找商家,人家一句“离柜概不负责”就...
兴冲冲拆开一包零食,刚咬一口,发现生产日期赫然写着“已过期三个月”?或者给孩子买的酸奶,明明没喝完,第二天就发霉变质——查了一下,早就过了保质期,那一刻,气不打一处来,可真要维权,又觉得麻烦、不知道能赔多少、怕被商家搪塞过去。
别急,今天咱们就来把这事儿掰扯清楚:食品过期,到底该怎么索赔?能赔多少?是退一赔三还是退一赔十?什么情况下才能多拿钱?

先说结论:只要你买的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过期食品,哪怕只花了一块钱,法律都支持你“退一赔十”,最低赔偿1000元!
听起来是不是有点不可思议?但这就是《食品安全法》给咱老百姓撑腰的地方,很多人以为,只有吃了出事才算侵权,其实不是,只要食品本身已经过期,就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你根本不需要证明自己吃坏了肚子,也不用等出现严重后果,光是“买到过期食品”这个事实,就已经触发了惩罚性赔偿机制。
举个简单的例子:你在便利店花8块钱买了瓶过期的牛奶,结账后发现过期了,你可以直接拿着小票和商品去找商家,要求退还8元货款,并额外索赔1000元,如果商家不认,你大可以打12315投诉,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大概率会支持你的诉求。
这里有个关键点:你得保留证据,小票、支付记录、过期食品的照片、实物(最好封存好),一个都不能少,现在很多超市会狡辩说“是员工疏忽,我们也不知情”,但这不能成为免责理由,作为销售者,他们有义务定期检查货架,清理过期商品,出了问题,就得担责。
还有一点特别重要:这种赔偿适用于所有食品,不论大小贵贱,哪怕你买的是一包五毛钱的辣条,只要过期了,照样能主张1000元赔偿,这也是为什么近年来越来越多消费者开始依法维权——不是为了那点钱,而是让商家长点记性。
以案说法:一包泡面换来1000元赔偿,值吗?
2023年,杭州一位张先生在小区超市买了两包红烧牛肉面,回家煮的时候发现包装上标注的保质期到2023年5月30日,而当天已经是6月5日,他立刻拍照留存,带着泡面和小票去超市理论,要求退款并赔偿1000元。
超市老板一开始拒绝:“就两包面才十几块钱,你要1000?讹人吧!”张先生没吵没闹,直接拨打了12315投诉,市场监管部门介入调查后确认商品确实过期,调解未果,张先生将超市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方便面已超过保质期,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支持张先生“退一赔十”的请求,因十倍赔偿不足1000元,依法按1000元最低标准执行,张先生拿回了货款,并获得1000元赔偿。
这个案子看似“小题大做”,实则意义重大——它告诉所有商家:食品安全无小事,侥幸心理要不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注意关键词:“经营明知”或“不符合安全标准”——过期食品显然属于这一范畴,除非你能证明商家完全不知情且无过失(实践中极难成立)。
律师总结:
很多消费者在面对过期食品时选择默默扔掉、自认倒霉,觉得“就几块钱的事,犯不着折腾”,但正是这种沉默,纵容了部分商家的懈怠与侥幸,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不该因为怕麻烦而放弃。
买到过期食品,不是小事,而是触碰了食品安全的底线,你有权依法维权,而且成本低、胜诉率高,一次成功的索赔,不仅是为自己讨回公道,更是为整个消费环境点亮一盏灯。
下次再遇到过期食品,别犹豫——拍照、留证、开口要赔偿,1000元可能不多,但它代表的是尊严和底线,法律站在你这边,你,只需要勇敢一步。
食品过期了,我能要多少赔偿?商家耍赖怎么办?,本文为合飞律师原创,未经授权禁止转载,个案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制定方案。兴冲冲拆开一包零食,刚咬一口,发现生产日期赫然写着“已过期三个月”?或者给孩子买的酸奶,明明没喝完,第二天就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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