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贷款逾期短信别慌!是真是假?一招教你识破套路,避免踩坑!
你有没有过这样的经历?手机突然“叮”一声,跳出一条短信:“尊敬的用户,您在XX平台的贷款已逾期,请立即还款,否则将影响征信!” 一看时间,凌晨一点;一看内容,没头没尾,你一头雾水——我啥时候借过钱?...
你有没有遇到过这种情况——某天手机突然弹出一条短信:“您有一份重要通知函待查收,请于48小时内处理,否则将影响征信!” 或者邮箱里躺着一封盖着红章的《催告通知函》,语气严肃得像法院传票?很多人一看就心慌,生怕自己“惹上官司”、“上了黑名单”,赶紧打电话过去问,甚至稀里糊涂就把钱转了。
但你知道吗?很多所谓的“通知函”,根本不是法律文书,而是披着法律外衣的心理战。今天我就以一个从业十几年的律师视角,手把手教你如何冷静应对、理性判断,不被吓住,更不被忽悠。
先说结论:通知函本身不是司法文书,也不等于起诉书或判决书,但它可能是法律程序的第一步。
通知函就是一方当事人(比如银行、贷款公司、物业、房东)通过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某种事实或主张,你欠款了”、“请在X日前搬离”、“合同即将解除”,它的作用是“留痕”——证明我已经提醒过你了。
但关键来了:发个通知函不等于你就输了,更不等于你必须马上掏钱。
举个常见场景:
你信用卡逾期了3个月,银行外包的催收公司给你寄来一封《债务清偿通知书》,措辞严厉,还附上了“可能移交公安机关”的警告,这时候你会不会吓得立刻还款?
别急!你要先看三点:
谁发的?有没有盖章?
正规的通知函应由有权利主张的一方发出,比如银行、律所、仲裁机构等,如果是某个“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的,连公章都没有,那基本可以判定为催收话术。 是否属实?**
核对金额、时间、事由是否准确,有时候对方把利息算到离谱的地步,或者把你已还款的部分也列为欠款,这就涉嫌虚假陈述。
有没有给你申诉的权利?
合法的通知函会写明:“如对本函内容有异议,请于X日内书面回复。” 如果只让你“立即履行”,却不给解释机会,大概率是“霸王条款”。
如果你是权利方,想通过通知函维权,那也不能随便写,我告诉你专业律师是怎么构思的: 清晰**:如《关于限期支付拖欠租金的通知函》
对象明确:写清对方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事实清楚:哪年哪月签的合同、约定什么义务、对方何时违约
依据充分:引用具体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
诉求合理:要求补缴、搬离、赔偿等,并设定合理期限
后果提示:若未履行,将采取诉讼、仲裁等措施
落款规范:单位名称、盖章、日期、联系人
记住一句话:通知函不是恐吓信,而是沟通的起点。写得太狠容易激化矛盾,写得太软又起不到警示作用,拿捏分寸,才是高手。
去年我接了个案子,当事人老张接到一封《房屋买卖违约通知函》,说是他没按时过户,要赔违约金10万元,还附了“法院调解中心”的电话。
老张吓得不行,差点就要转账,幸好他多留了个心眼,把函件拍照发给我看。
我一眼就发现问题:
后来查明,这是中介为了逼迫老张降价卖房,伪造的文件,我们果断报警,对方因涉嫌伪造公文和敲诈勒索被立案。
你看,一张纸,可能只是提醒,也可能是一场精心设计的骗局。关键在于你能不能冷静分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另一方可解除合同。
→ 说明:催告是合法解除的前提,而“通知函”就是催告的一种形式。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签字或盖章。
→ 说明:真正的法律文书有严格送达程序,不会靠短信或邮箱“轰炸”。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可处拘留、罚款。
→ 说明:假冒公章发通知函,可能违法!
最后送大家一句我常跟客户说的心得:
“法律从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但也绝不纵容滥用通知吓唬人的行为。”
下次再收到那种“不处理就拉黑”的通知函,先深呼吸,拍个照,找个懂行的人问问——也许你差的,只是一个清醒的判断。
本文由执业律师原创撰写,仅代表个人观点,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遇具体纠纷,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收到通知函别慌!一招教你识破套路,避免踩坑反被讹钱,本文为合飞律师原创,未经授权禁止转载,个案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制定方案。你有没有遇到过这种情况——某天手机突然弹出一条短信:“您有一份重要通知函待查收,请于48小时内处理,否则将影响...
点击复制推广网址:
下载海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