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工伤公司需承担什么费用

法律解析:

发生工伤后,公司需承担的费用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五级和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对于五级、六级伤残职工,如果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当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以广东省为例,五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五十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四十个月,七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八级伤残为十五个月,九级伤残为八个月,十级伤残为四个月。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如果用人单位未派人护理,就需要支付相应的护理费用。发生工伤后,公司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多项费用,以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条

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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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2025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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