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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存在某些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无需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而主动解除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行为。
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劳动者的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当用人单位出现以下一些情形时,劳动者可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比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安排的工作环境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却不提供必要的防护设备,像在粉尘弥漫的车间工作却不配备口罩等防护用具,这会对劳动者的身体健康造成威胁,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应得的回报。如果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或者少发工资,如每月应发5000元,却只发3000元,且没有合理的解释和依据,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可能会因此受到影响,此时劳动者可以被迫解除合同。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对于劳动者来说至关重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其法定义务,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该义务,劳动者未来的生活保障就会受到影响,劳动者可以选择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例如用人单位规定劳动者每天工作12小时以上且没有加班费,这种规定明显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损害了劳动者的休息权和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者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合同。
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权利,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受到用人单位侵害时,能够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促使用人单位依法履行其义务,规范劳动用工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解析: 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存在某些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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