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的轻伤鉴定标准是咋算的?

普法百科34秒前1

生活中,难免遇到一些磕磕碰碰,有时候小摩擦升级,就可能涉及到受伤情况,咱们常听说“轻伤”这个词,那要是放在以前,这个“轻伤”到底是咋鉴定的呢?是不是说破点皮、流点血就算轻伤了?这可不一定,今天咱就来好好聊聊,以前的轻伤鉴定标准是怎么一回事儿,让大家心里有个数。

在2014年1月1日之前,咱们国家用的是《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号)这个老标准,这个标准可不是拍脑袋定的,它是根据当时的医学水平和司法实践,对人体各种组织、器官的损伤程度进行的科学划分。

以前的轻伤鉴定标准是咋算的?

核心思想就是:看损伤有没有达到一定的程度和后果。不是说只要受了伤就是轻伤,它得达到一定的“量”或者“质”的要求,比如说,以前的标准里,对于头部损伤,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达到8厘米以上(儿童达6厘米以上)才可能构成轻伤;要是颅骨骨折了,那也妥妥的是轻伤,再比如,鼻子被打骨折了,如果是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这在以前的标准里也算是轻伤,还有牙齿,打掉一颗门牙或者一颗其他牙齿折断两颗以上,也可能构成轻伤,这些都不是咱们凭感觉说的,而是有具体的尺子去量,有具体的症状去对照的。

以案说法

咱来举个老例子,比如前些年,张三和李四因为琐事打架,张三一拳打在李四鼻子上,当时李四鼻子流血了,觉得很疼,后来去医院检查,拍了片子,医生诊断是“鼻骨线形骨折,无明显移位”。

那么按照当时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十条(二)项规定:“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才构成轻伤,李四这种情况是“线形骨折”,但“无明显移位”,所以就不符合轻伤的标准,可能就只能算轻微伤,那这种情况下,张三可能就面临治安处罚,比如罚款或者行政拘留几天,但如果李四的鼻骨是粉碎性骨折,那张三就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面临刑事处罚了,这就是轻伤和轻微伤的本质区别,一个可能涉及犯罪,一个只是违法。

法条链接

  •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号)(注:该标准已被2014年1月1日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替代,但对于发生在2014年之前的案件,可能仍有参考意义,具体需咨询专业人士)

    (由于该标准条款较多,且已废止,此处不详细罗列具体条款,若需了解,可自行搜索该标准全文,或咨询专业律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旧版对应条款,核心内容一致)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以前的轻伤鉴定标准,也就是《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它更侧重于损伤的直接后果和对人体健康的实际影响,有一套相对细致的、按部位划分的具体条款,判断是不是轻伤,主要看受伤的部位、损伤的类型、创口的长度、骨折的情况等等,这些都是硬性指标。

有一点大家要特别注意,这个老标准已经被2014年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给替代了,新标准在轻伤的划分上更细了,分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具体的鉴定细则也有不少变化。

如果您遇到的事情是发生在很久以前,可能涉及到用老标准的情况,那最好还是把当时的病历、片子等所有材料都找齐了,咨询专业的法医或者律师,让他们根据具体情况,结合当时有效的标准来给您分析,毕竟,这鉴定结果直接关系到是民事赔偿、治安处罚还是刑事追责,可不能马虎,咱了解这些,也是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是?

以前的轻伤鉴定标准是咋算的?,本文为公平法务网原创,未经授权禁止转载,个案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制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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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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