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如何的

普法百科10小时前1
法律解析: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主要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 - 2014),该标准将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在工伤认定之后,对于确定职工的待遇和保障起着关键作用。

劳动功能障碍等级:《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对各个伤残等级都有详细的界定。一级伤残是最为严重的情况,比如极重度智能损伤、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等。随着等级数字的增加,伤残程度逐渐减轻。到了十级伤残,相对来说是较轻的情况,例如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等。每一个等级都有具体的身体状况和功能受损的描述,这些描述是基于医学和劳动能力的综合考量。

生活自理障碍等级: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动五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是指上述五项均需护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是指上述五项中有三项需要护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是指上述五项中有一项需要护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科学严谨的,它是由专业的医学和劳动保障专家根据大量的临床实践和研究制定出来的。在实际的鉴定过程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组织相关专家,依据工伤职工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资料以及现场检查等情况,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评定。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保障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合理的待遇和相应的康复治疗等服务,同时也维护了用人单位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4.1.1

依据工伤致残者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

5.10.1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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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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