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期间不小心摔伤算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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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

上班期间不小心摔伤是否算工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一般而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导致摔伤的,算工伤;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摔伤的,也算工伤。但如果是在上班期间因个人非工作原因,如个人违规操作、打闹嬉戏等导致摔伤,则可能不算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例如,办公室职员在工作过程中,为了完成工作任务在办公室内行走时不小心被电线绊倒摔伤,这种情况就符合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比如,工厂工人在上班前进行设备调试、清洁等预备工作时摔伤,或者下班后对工作场地进行清理等收尾工作时不小心摔倒受伤,也应认定为工伤。

不过,也有一些情形可能不被认定为工伤。比如职工在上班期间,并非因为工作需要,而是在工作场所内进行与工作无关的私人事务,像在办公室内与同事打闹嬉戏导致摔倒受伤,这种情况就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如果职工存在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即使是在上班期间摔伤,也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当职工在上班期间不小心摔伤后,如果认为属于工伤,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也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根据提交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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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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