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离职但是怀孕了不想走了可以吗

普法百科2小时前1
法律解析:

提出离职后怀孕了不想走,通常情况下若离职申请未被批准且与单位协商一致,是可以撤回离职申请继续工作的;若离职申请已获批准,一般较难反悔,但也可尝试与单位友好协商看能否有回转余地。

从法律层面分析,劳动者提出离职本质上是一种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意味着当劳动者向单位提交离职申请后,便进入了法定的通知期。

如果在提出离职后,单位还未批准该离职申请,此时劳动者怀孕不想离职,可及时与单位沟通。单位从人文关怀以及维持正常用工秩序等多方面考虑,可能会同意劳动者撤回离职申请,双方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因为在离职申请未获批准前,劳动关系尚未解除,劳动者有权改变自己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一旦单位批准了离职申请,这在法律上往往被视为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了一致。此时劳动关系通常已经处于解除的进程中。不过,怀孕是一个特殊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基于此,劳动者可以诚恳地向单位说明自己怀孕的情况以及不想离职的意愿,从保障女职工权益、稳定工作团队等角度争取单位的理解。单位出于社会责任和法律风险的考量,也有可能同意劳动者继续留在单位工作。但如果单位坚持按照已批准的离职申请执行,劳动者想要继续留下工作可能会面临一定困难。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应尽快与单位进行积极有效的沟通,争取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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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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