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借他人?合同无效!

法院案例10小时前3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金融机构的信贷活动增加,一些人可能会尝试通过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并转贷给他人来获取额外利益。

但小编告诉你,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存在着风险!!!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通过网络游戏认识。赵某因生意周转向王某借款8万元,王某从网上贷款后出借给赵某,并出具借条。期间赵某仅偿还王某1000元,剩余款项未按约定向王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催讨无果后,王某诉至华龙区法院。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查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之间的借贷关系虽然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有借据证明,但王某承认案涉借款的资金并非自有资金,系其从网上借贷软件中所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王某行为符合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违背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在双方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因赵某已向王某还款1000元,赵某应返还王某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7.9万元。因双方合同无效,王某要求赵某按照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资金占用费损失,被告赵某应赔偿原告王某资金占用费损失,损失标准可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赵某向王某借款,王某通过从金融机构贷款后转贷赵某,这种行为违背了民间借贷出借人资金应为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的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基于无效合同对借款利率的约定条款亦属无效,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出借钱财,务必量力而行,否则既亏钱财,也伤感情。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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