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睛十级工伤鉴定标准是什么

法律解析:

眼睛十级工伤鉴定标准在《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中有明确规定,符合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双眼矫正视力≤0.8;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正常者等情形之一,可鉴定为十级。

工伤鉴定对于保障劳动者权益至关重要,眼睛十级工伤鉴定标准是依据科学且严谨的规范来确定的。在《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中,对眼睛十级工伤的多种情况进行了界定。

从眼睑和泪器方面来看,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这会影响眼睛的外观以及正常的开合功能,给劳动者的日常生活和工作带来不便。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泪器损伤导致眼泪无法正常排出而溢泪,不仅影响视觉,还可能引发眼部的其他问题。

视力方面,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这种单眼视力的明显下降会对整体视觉功能和工作能力产生一定影响。双眼矫正视力≤0.8,双眼视力的降低会使劳动者在从事一些对视力要求较高的工作时面临困难。

眼球转动方面,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眼球转动受限会影响视野范围,在工作和生活中对周围环境的观察能力减弱,增加了意外发生的风险。

对于白内障情况,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虽然术后视力恢复正常,但曾经历的手术和眼部损伤也对劳动者的身体造成了一定伤害。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正常者同样属于眼睛十级工伤鉴定的范围。这些标准都是综合考虑了眼睛损伤对劳动者身体功能和工作生活的影响而制定的。

法律依据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4.1.1

依据工伤致残者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

5.10.1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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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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