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政复议再行政诉讼的情况
法律解析: 先行政复议再行政诉讼即行政复议前置,是指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时,必须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行政诉讼并非打不赢,实践中存在部分人认为打不赢行政诉讼,原因是多方面的。不过,随着法治环境不断改善和当事人维权意识的提升,行政诉讼胜诉的案例也越来越多。
从法律和制度层面分析,行政诉讼有一定的举证规则,原告需初步证明行政行为存在且自身权益受影响,被告行政机关则要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但很多当事人不了解这些规则,不能有效收集和提供证据,致使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比如,在一些行政处罚案件里,原告可能忽视保存行政机关作出处罚时的相关程序证据,而行政机关若能提供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证明处罚合法,原告就可能败诉。
从行政机关角度看,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具有专业优势和资源优势。它们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有专业的法务人员或团队。与之相比,普通当事人法律知识和诉讼经验有限,在庭审辩论等环节难以与行政机关抗衡。例如,在涉及复杂专业技术标准的行政许可案件中,行政机关有专业人员和资料来证明许可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当事人可能因缺乏专业知识而难以反驳。
从外部环境因素来讲,以往存在一些地方行政干预司法的情况,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不过,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这种现象已得到极大改善。同时,社会舆论和传统观念也会给当事人带来压力,一些人认为与政府打官司“难赢”“得罪人”,这种观念影响当事人维权的决心和信心,甚至在诉讼过程中产生畏难情绪,不能充分主张自己的权利。
从当事人自身情况来说,部分当事人对行政诉讼的预期过高,对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判断不准确。有时行政行为虽存在一些瑕疵,但并不足以被认定为违法,当事人后,一旦未达到自己的预期就认为打不赢官司。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能不遵守法定程序,不按时参加庭审等,导致按撤诉处理或承担不利后果。
总之,行政诉讼并非打不赢,只要当事人了解法律规定,积极收集证据,选择合适的维权途径,在司法环境日益公正的当下,是有可能胜诉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法律解析: 行政诉讼并非打不赢,实践中存在部分人认为打不赢行政诉讼,原因是多方面的。不过,随着法治环境不断...
点击复制推广网址:
下载海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