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有赔偿吗
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是否有赔偿需分情况而定。若由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若由劳动者主动提出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通常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对于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问题有着明确的界定。当用人单位主动发起协商并与劳动者达成一致意见解除劳动关系时,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计算依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说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例如,劳动者在某单位工作了 3 年 8 个月,其月平均工资为 5000 元,那么用人单位应支付的经济补偿为 4×5000 = 20000 元。
如果是劳动者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并且双方最终协商一致解除的,一般来说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是因为这种情况下是劳动者基于自身的意愿和考量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非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关系的解除。比如,劳动者找到了更适合自己发展的新工作机会,主动与现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通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若双方在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时就经济补偿问题达成了一致协议,即便不符合法定支付补偿的情形,只要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也是有效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协议履行支付补偿的义务。所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是否有赔偿要根据具体的协商主体和双方达成的协议情况来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