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票据逾期1年,你的权利是否已过期?
嘿,大家好,我是张律师,一名从业多年的资深律师,专攻金融和票据法律事务,今天咱们聊聊一个看似小却可能让你“钱袋子”受损的话题——电子票据逾期1年,你是不是觉得,电子票据方便快捷,逾期了也没啥大不了的?...
哎呀,说起这电子票据,真是方便了不少,不用像以前那样拿着纸质票担惊受怕,在网上点点就能流转,但方便归方便,这票据上的日期可得盯紧了!最近就有朋友问我,说他手里有张电子票据,一不小心给忘了,这都逾期1年多了,这钱是不是就彻底黄了,成了一笔“死账”?
我得给这位朋友,也给有类似经历的朋友们吃个“定心丸”——电子票据逾期1年,并不代表钱就一定打水漂了,但确实会麻烦不少,得赶紧行动起来!
咱们先搞明白,电子票据逾期1年,到底意味着什么?
简单说,票据这东西,它有个“票据权利时效”,就像咱们借钱给人,人家打了借条,借条也有诉讼时效一样,根据咱们国家《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不行使,这“票据权利”就消灭了,你这都逾期1年了,虽然还没到2年的最长期限,但也已经过了常规的“提示付款期”和“追索期”了。
那是不是过了提示付款期,这票就废了呢?
也不能这么说。如果电子票据逾期1年,你可能已经丧失了“票据追索权”,没法再像正常情况那样,理直气壮地去找前手背书人要钱了。这时候,你再通过票据系统去“提示付款”,承兑人(付款方)大概率是会拒付的,理由就是“逾期提示付款”。
钱真的要不回来了吗?别慌,还有一招!
重点来了啊,朋友们,记好了!虽然“票据权利”可能因为时效问题受到限制,但你和出票人或者承兑人之间,还有一个“基础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啥意思呢?就是说,当初人家为什么给你开这张票?肯定是因为你们之间有买卖、服务或者其他交易吧?你给了货,或者提供了服务,对方才用票据来付钱,这个“给钱”的义务,并不会因为票据过期了就凭空消失。
你依然有权要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把这笔钱还给你!这在法律上,叫做“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或者更直接点,就是基于你们原来的合同关系,要求对方履行付款义务。
具体能怎么做呢?
第一步:赶紧联系付款方(承兑人/出票人)!别等着了,马上主动联系对方,说明情况,看看能不能友好协商解决,毕竟大家都是做生意的,有时候对方可能也忘了这茬,或者愿意通融一下,把逾期的客观原因解释清楚,态度诚恳一点,争取对方能同意付款,最好是能拿到对方同意付款的书面承诺,比如邮件、函件什么的。
第二步:如果协商不成,准备走法律途径!如果对方耍赖,或者拖着不给,那咱们就得拿起法律武器了,这时候,你可以考虑两种方式:
这里面有个关键点,证据”!
不管是协商还是打官司,证据都是王道,你得能证明:
还有一点非常重要,千万别拖过了“诉讼时效”!刚才说了,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一般是3年,从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你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如果你明知道票过期了,对方也不给钱,你还一直拖着不去要,过了3年,那就算你有理,法院也可能不保护你了。
建议参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八条: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小编总结:
电子票据逾期1年,确实是个让人头大的问题,但绝不是“世界末日”,关键在于你不能放弃,要积极采取行动。首先尝试友好协商,协商不成,要果断拿起法律武器,通过主张“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或基于“基础法律关系”起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证据是关键,时效要牢记!如果自己搞不定,别犹豫,赶紧找专业的律师帮忙分析处理,别让一张逾期的票据,真的变成了一笔“糊涂账”!希望今天的分享能帮到有需要的朋友!
电子票据逾期1年,钱就打水漂了?律师教你这几招!,本文为公平法务网原创,未经授权禁止转载,个案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制定方案。哎呀,说起这电子票据,真是方便了不少,不用像以前那样拿着纸质票担惊受怕,在网上点点就能流转,但方便归方便,这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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