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工伤认定的部门是哪个
负责工伤认定的部门是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在我国,工伤认定有着明确的负责主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里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一般是指各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之所以规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是因为其具备专业的知识和能力,能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准确判断职工所受伤害是否属于工伤范畴。该部门在处理工伤认定时,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比如,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诊断病历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
同时,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另外,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应在注册地进行工伤认定;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总之,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工作中发挥着关键作用,保障了职工在遭遇工伤时能够得到公正、合理的认定和相应的权益保障。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