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1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与计算方法

法律解析:

宿迁1级工伤伤残赔偿主要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赔偿标准依据国家和江苏省相关规定,计算方法有明确公式。

在宿迁,1级工伤伤残遵循国家和江苏省的工伤保险相关规定。首先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其次是伤残津贴,一级伤残的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90%。伤残津贴会按月支付,直至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果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另外,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还会根据生活自理障碍程度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在宿迁,具体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等数据会根据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可以根据这些标准和计算方法,准确计算出应得的赔偿金额。同时,在申请赔偿过程中,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向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在赔偿过程中遇到问题,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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