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军人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

普法百科4分钟前1
法律解析:

退伍军人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主要围绕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允许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补缴养老和医疗保险,明确了补缴责任主体、补缴办法等内容,以保障退伍军人的养老权益。

为妥善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国家出台了相关政策。政策适用对象为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且存在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和断缴问题的。

补缴责任主体方面,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出现欠缴、断缴的,允许按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补缴免收滞纳金。对退役士兵补缴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用,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原单位已不存在或缴纳确有困难的,由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补缴;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力缴纳的,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申请财政资金解决。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

补缴办法,退役士兵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延长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首次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一次性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

申请流程,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需要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向原安置单位提出申请;原安置单位不存在的,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没有上级主管部门或不明确的,向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进行补缴。

这一政策的实施,对于保障退伍军人的养老权益,让他们能够享受到应有的养老待遇,安度晚年具有重要意义,也体现了国家对退伍军人的关怀和重视。

法律依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六条

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役士兵回农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退役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建立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与其退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接续,由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和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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