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是以什么为准
法律解析: 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以用工之日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动关系建立的...
解除劳动关系时间一般以解除通知到达对方的时间为准;若需办理解除手续,则完成手续办理的时间也可能被认定为解除时间;在存在争议且由劳动仲裁或法院判定的情况下,以裁决书或判决书生效时间为准。
从正常的解除流程来看,当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以解除通知到达对方的时间为重要节点。比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当该通知送达劳动者时,通常就意味着解除行为开始生效。这是因为解除通知是明确表达解除意愿的载体,对方收到通知后就知晓了劳动关系即将解除的事实。而且这也符合合同法中关于意思表示到达生效的基本原理,劳动关系在本质上也具有合同属性。
在一些情况下,完成解除手续的办理时间会被认定为解除时间。例如,在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时,可能会约定需要完成工作交接、工资结算、档案转移等一系列手续。只有当这些手续全部办理完毕,才意味着双方在实际层面上结束了劳动关系。因为仅仅有解除的意愿和通知,而没有完成实际的交接等工作,劳动关系在实际操作中可能还存在延续的情况。比如劳动者的工作没有交接清楚,用人单位的相关事务可能会受到影响,所以以手续办理完成时间为准更能体现劳动关系解除的完整性。
最后,如果双方就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存在争议,并且通过劳动仲裁或法院诉讼来解决。那么最终以裁决书或判决书生效的时间为准。这是因为劳动仲裁和法院的判决是具有权威性和终局性的,它们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一个合理的解除时间。一旦裁决书或判决书生效,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双方都需要按照这个时间来认定劳动关系的解除。例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于解除时间说法不一,经过仲裁或法院审理后判定了一个具体的时间,这个时间就是最终确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时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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