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患职业病应当享受哪些待遇和福利
法律解析: 劳动者患职业病后可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伤残待遇、生活护理待遇等,还可能获得职业健康监护、就业保障等福利。 工伤医疗待遇是劳动者患职业病后首先可享受的重要待遇。根据《...
患职业病在一定情况下能解除劳动合同,但需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法律有特别的保护规定。一般而言,用人单位不能随意与患职业病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患职业病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条规定的是无过失性辞退,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等情形;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是经济性裁员。这意味着,在劳动者患职业病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以这些理由来解除劳动合同。
并非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就绝对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其权利。劳动者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的,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
另外,若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即使劳动者患职业病,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当劳动合同期满时,对于患职业病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例如,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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