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他项权证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区别是什么

法律解析:

房屋他项权证和不动产登记证明主要存在颁发机构、适用范围、内容记载方面的区别。房屋他项权证由房管部门颁发,适用于已办理房产证的房屋抵押等,记载房屋相关信息;不动产登记证明由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适用于各类不动产的权利登记,记载信息更全面。

一、颁发机构不同房屋他项权证是由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即房管局)颁发的。在过去不动产登记制度尚未统一时,房屋的产权管理和抵押登记等相关业务主要由房管局负责,所以涉及房屋抵押等他项权利时,会发放房屋他项权证。而不动产登记证明是由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的。随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实施,将原来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到一个机构,成立了专门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各类不动产的登记工作,包括土地、房屋、林地等,不动产登记证明就是该机构颁发的统一凭证。

二、适用范围不同房屋他项权证主要适用于以房屋作为抵押物进行的抵押活动等情况,而且一般是针对已经办理了房产证的房屋。当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抵押给债权人时,房管部门会为债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以证明其对该房屋享有他项权利。不动产登记证明的适用范围更为广泛,它涵盖了所有类型的不动产权利登记,不仅包括房屋抵押登记,还包括土地使用权抵押、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等。无论是房屋、土地还是其他不动产的相关权利设立、变更、转移等登记,都使用不动产登记证明。

三、内容记载不同房屋他项权证上的记载内容主要围绕房屋展开,包括房屋的所有权人、房屋坐落位置、房屋面积、他项权利种类(如抵押权)、权利价值、权利存续期间等与该房屋他项权利相关的信息。不动产登记证明的记载内容则更加全面和详细,除了包含不动产的自然状况(如坐落、面积等)和权利状况(如权利类型、权利期限等)外,还会记录不动产的单元号、用途、权利来源等信息,并且会与不动产登记簿上的信息相对应,以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凡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本文来源:https://www.falvc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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