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起算
法律解析: 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在分期履...
劳动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在劳动纠纷中,明确劳动仲裁时效的起算点至关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而这一年的时效就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
“知道”是指当事人已经明确知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比如,用人单位明确告知劳动者将不再支付某一时间段的工资,此时劳动者就确切知道自己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被侵害了,仲裁时效从这一明确告知的时间开始起算。
“应当知道”则是一种基于常理和一般认知的推断。即使当事人没有直接被告知权利受侵害,但根据客观情况,一个理性的人在相同情形下应该能够意识到权利被侵害。例如,用人单位每月固定日期发放工资,到了该日期却未发放工资,且没有任何合理说明,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没有明确的通知,劳动者也应当知道自己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可能受到了侵害,仲裁时效也自此开始计算。
对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上述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是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一种特殊规定,考虑到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可能因各种顾虑而不敢及时主张权利,所以给予了一定的宽限。
准确把握劳动仲裁时效期间的起算点,有助于当事人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因超过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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