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时工是否是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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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

小时工一般属于劳动关系,但也可能形成劳务关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通常情况下,小时工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这种非全日制用工就涵盖了常见的小时工情形,此时小时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例如,某餐厅招用一些按小时计算工资的服务员,每天工作三到四小时,双方之间就形成了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需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如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的报酬,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等。

小时工也可能形成劳务关系。当个人或不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组织雇请小时工,或者虽然是用人单位雇请,但双方之间的关系更符合劳务关系特征时,就不构成劳动关系。比如,居民个人雇请小时工来家里打扫卫生,这属于个人之间的劳务雇佣,双方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再如,一些临时性的、一次性的工作,用人单位与小时工之间没有持续、稳定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更像是基于某个特定工作任务的合作,这种情况下也可能认定为劳务关系。在劳务关系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由双方通过约定来确定,法律调整的规则与劳动关系有所不同。所以,判断小时工是否为劳动关系,不能简单一概而论,要结合实际的用工主体、用工模式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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