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哪个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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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

工伤赔偿涉及多个部门,不同阶段由不同部门负责。认定阶段主要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赔偿支付方面,若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单位支付部分由用人单位负责,未缴纳工伤保险的,全部赔偿由用人单位承担。

在工伤处理的过程中,不同环节有相应的负责部门。工伤认定环节,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是负责工伤认定的主体。当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根据提交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劳动能力鉴定环节,这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组织专家,依据相关标准对工伤职工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等级鉴定,确定伤残等级,这是计算数额的重要依据。

赔偿支付环节。如果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那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如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审核和支付。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的部分,如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津贴等,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并支付给工伤职工。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那么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过程中各部门分工明确,共同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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