忧郁症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普法百科1秒前1
法律解析:

忧郁症(抑郁症)患者的劳动合同能否解除需分情况来看。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是可以的;如果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则要依据劳动者的病情对工作的影响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是否合法。

从劳动者角度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抑郁症患者若主动想解除劳动合同,只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是完全可行的。

而从用人单位角度,情况相对复杂。若劳动者因抑郁症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从事工作,并且要遵循法定的程序。

如果劳动者在本单位患抑郁症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因为法律对这类处于特殊情况的劳动者给予了一定的保护。

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还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抑郁症患者劳动合同的解除要依据具体情况,遵循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来处理,以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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